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应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2-11-23 15:51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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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11-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130
  • 责任部门: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