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关于征求《九江市船舶污染物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5-18 15:23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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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5-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392
- 责任部门:
为切实建立船舶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牵头草拟了《九江市船舶污染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起草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8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摄制组发现我市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在全市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突出问题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督促我市港口企业完成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改造和提升,并建立了“三必须一确认”制度(即进出九江港船舶在港口码头作业前,船舶和码头污染物设施必须处于有效状态;作业前船舶污染物必须交付;污染物交付时必须使用船e行;污染物交接应由船舶、码头双方确认。)2022年9月,全面完成了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的整改工作。目前,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已转入常态化运营,为巩固整改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对本《办法》起草工作,先后经历三个阶段。一是调研阶段。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组织人员对沿江五大港区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进行梳理总结,形成提纲。二是起草阶段。形成初稿后,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多次进行了组织集体讨论和研究修改。三是征集意见阶段。第一次征求了各相关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全部采纳;后经整理修改,进行了第二次征求意见,收到意见3条,已予采纳2条。最后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分为七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共5条。对《办法》的制定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第二章是船舶污染物交付,共5条。明确了船舶及水路运输企业应承担的船舶污染物交付的有关要求;第三章是船舶污染物接收,共11条。明确了港口码头、水上移动接收服务机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站和洗舱站等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有关要求;第四章是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共6条。明确了有关单位转运、处置船舶污染物的有关要求;第五章是监督管理,共9条。明确了政府和部门对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了企业、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是附则,共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