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关于《九江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5 10:1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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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4-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265
- 责任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 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促进水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jghgkk@163.com;
2.传真: 0792-8223767;
3.信函: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西附楼5楼B区市港口航运管理局,邮编332000,电话:0792-8273509。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九江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5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征求《九江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
法》的起草说明
2.九江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九江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切实提升水上交通安全,针对目前我市辖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现状,我局起草了《九江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管理,现对《办法》起草过程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交通运输部2023年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文件针对各地客运船舶未规范停靠问题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规范客运船舶停靠港口码头。客运船舶须停靠在持有客运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并且客运船舶要与停靠码头的靠泊能力相匹配,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进行改建和申办。二是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支持鼓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进行管理。督促不符合制度性文件要求的现有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点限期整改。三是规范客运船舶靠泊渡口,按照本通知关于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规范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满足船舶安全靠泊要求。根据通知要求,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对全市水域就客运船舶停靠点进行了摸排,经统计,目前我市辖区内需进行规范的停靠点17个。为规范好停靠点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船岸靠泊安全管理水平,保进水路客运规范运营。我局牵头起草了本《办法》。
二、上位法情况
依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建设并验收合格、符合规定企业申请经营许可、通过许可后纳入执法监管。一直以来因全国各地水运情况不同,并未有相关法规对港口外船舶停靠点进行具体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文件精神,通过加强对船舶停靠点的管理正是对此类停靠点管理的有效补充,并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重复的情况。
三、可行性说明
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了视频会议共同学习了《秦皇岛市游船游艇码头管理规定》,该地方制度从码头选址和建设、码头管理和运营、码头安全和监督、法律责任等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着手,从本地的实际出发解决了不规范停靠遗留问题。我市目前水上交通运输同样以旅游客运为主,存在点多面广等问题,秦皇岛市船岸靠泊整治经验有较强借鉴价值,完全可以通过出台《办法》规范我市辖区内停靠点的管理。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分为5章二十八条。第一章是总则,共4条。对《办法》的制定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第二章是选址和建设,共9条。明确了船舶停靠点选址和建设的有关要求;第三章是现有停靠点的遗留问题处理,共2条。明确了对已运营的停靠点完善相关手续的有关要求;第四章是管理和运营,共6条。明确了船舶停靠点管理和运营的有关要求;第五章是安全和监督,共7条。明确了船舶停靠点安全和监督的有关要求。
附件2
九江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船舶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管理, 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促进水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九江港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外,从事停靠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路客运船舶是指在我市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用于旅游、观光、休闲等已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经营性旅客运输船舶,包括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等。不包括体育运动船艇、军事船舶、公务船艇、大型帆船、休闲渔业船舶和排筏。
停靠点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或独立的岛屿,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水路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旅游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停靠设施。
第四条 港口航运、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文广新旅、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督、农业农村、林业、海事、航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点相关职能工作。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五条 属地政府应当根据水上旅游发展实际需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规划要与港口、国土空间、防洪、水利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法律法规。
第六条 停靠点选址应当结合水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水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停靠点与客运码头之间保持安全通航。
第七条 停靠点的选址应符合地区经济发展或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综合论证确定。宜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流速适宜、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具备船舶安全运营条件的非碍航水域,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利规划、环境保护和其他功能规划。原则上严格控制无法通航的水域建设停靠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拟建停靠点选址时,应先取得属地政府意见,书面报请港航部门审查。港航部门应在征求文广新旅、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事、航道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对停靠点选址出具审查意见。停靠点应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相关要求。
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拟选址周边情况、拟建停靠点的规模等必要信息。
同意拟选址,按办法程序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并开展建设,建设中应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不同意拟选址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选址并重新征求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原则上需要依托客运码头进行配套规划建设,因停靠点投资规模较小按照备案管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开展、一次审批、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需要依托客运码头完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设施、岸电设施,配套完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
第十一条 停靠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停靠点应设置遮蔽风、雨、雪的候船设施以及安全、方便的旅客上下船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 停靠点设计应充分满足运营客运船舶靠泊能力、旅客接纳能力。具备“夜航船”停靠点应当设置信号杆和配备夜间靠泊信号灯等警示设施。
第三章 现有停靠点的遗留问题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已运营的停靠点,应当对停靠点开展实体安全检测,并经安全现状评价专家审查。对不符合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求的停靠点,应当限期完善手续,未能完善手续应由属地政府予以拆除。
第十五条 对已运营并通过安全现状审查的停靠点,要依托客运码头为主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完善安评、航评、环评、初设、施工图审批和质量监督、交工及竣工验收,办理经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运营
第十六条 停靠点应当取得港航部门的经营许可方可营运,停靠点仅允许具备水路旅游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船舶停靠,且船岸靠泊能力应相匹配。
第十七条停靠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与客运码头所有人、经营人相一致,纳入到客运码头统一管理。停靠点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污染防治、防疫和监控等设施设备,做好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夜间运营的停靠点,照明设施的亮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旅客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停靠点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报港航部门审批。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变更或改造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污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应记录。应按要求做好船岸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程使用“船e行”系统,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填写运行电子转移单。
第二十条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与水路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船舶靠泊和旅客上下管理协议,建立旅客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进入停靠点区域旅客,应当遵守停靠点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停靠点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运营,应当向港航部门提交包括停靠点运营基本情况说明、运营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运营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租赁或使用协议等相关运营情况材料。
第五章 安全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营范围内的停靠点安全负直接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停靠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配备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保证客运船舶靠泊和旅客上下及候船的安全有序。
第二十四条 停靠点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符合实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等演练,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第二十五条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设计和功能使用附属设施设备,禁止以下活动事项: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四)在停靠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停靠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于存在风险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暂停运营。
第二十七条 停靠点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各相关职能单位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