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局推行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4 09:4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港法〔2022〕14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8-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332451
- 责任部门: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现将我局说理式执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积极报送各单位开展说理式执法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引发争议和纠纷,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积极推广柔性执法方式,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等规定,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赣交执法法安字〔202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说理式执法,是指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行为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主动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实施理由、法律依据,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法、知情和知理权益的一种执法模式。
第三条 说理应当法理、事理、情理并重,着重阐明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讲明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告知其权利。说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含电子媒介)等方式。
第四条 开展说理式执法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管理权限,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二)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做到同过同罚,公平合理适用法律;
(三)教育为主原则。执法是手段,教育是目的,通过说理式执法,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最大化地发挥行政执法的一般预防功能,扩大执法的影响力。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依法公开规范性文件、自由裁量权基准、权力责任清单(执法事项目录)等信息,保证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执法依据。
第六条 严格落实告知制度,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条文、法定程序、法律责任、投诉举报、救济途径等内容,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执法监督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案件办理
第七条 在开展行政检查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检查的目的、内容。适时宣传解读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做到“边执法边普法”。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对于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签订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督促行政相对人完成整改。
第八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在调查时,要向行政相对人讲明法律依据和基本要求,同时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态度诚恳,平等相待,充分听取其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既要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也要收集行政相对人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量罚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要按照证据的三要素(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核证据,使所有证据材料相互支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法律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异议依据法规政策给予耐心解答,积极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和按照法律规范改正违法行为。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执法人员就拟作出处罚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裁量基准等向行政相对人进行讲解,使其充分认识到违法性质、危害后果。尽可能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处罚决定之前。
做出处罚决定时,要讲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裁量标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释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要根据案件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审慎、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没款确有困难或者合理要求的,要认真听取其理由并依法决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十条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无论处罚与否,都应当责令改正。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时限,未限期整改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合法、正当、必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期限、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应尽的义务。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应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类文书应当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理由、依据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扣押财物的,应当载明名称、数量和场所等内容。
第十二条 符合听证范围的案件要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对法理、事理和情理进行全面阐明和论证,同时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听证报告中进行归纳和记录,并认真研究是否予以采纳。
第三章 文书制作
第十三条 执法文书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要求,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突出事实证据和处罚理由,完整准确叙述案件事实,逐一列举各项证据,全面阐述法律适用理由,准确引用法律条款,详细写明自由裁量情形,说清陈述、申辩意见采纳与否的理由和依据,通过说理论证体现执法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要素包括:案由、案号、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二选一),案件来源、立案程序,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和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加盖印章、出具日期等。
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认定,重点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客观表述案件经过、主观过错、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基本情况,结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对证据与证明事项间因果关系加以论证。证据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集中列举分析。影响自由裁量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等情节应当写明。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依据,重点论证违法与合法、情节轻重与危害后果等核心问题。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名称和具体条款项目;结合违法事实详尽阐述法理,充分论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作出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情节。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简述告知程序及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情况。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叙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说明复核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中对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质疑及其证据的,应当叙述并说明。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形要如实记载。
第十八条 法律文书应当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履行时限、方式、要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征求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一)在案件办理过程,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言语、 肢体冲突的;
(二)现行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不一致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法规有争议的;
(四)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说理式执法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和交流,将沟通技巧、心理学等说理式执法工作必要技能的培训纳入执法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增强推广说理式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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