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江海事局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九江供电分公司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9 15:15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港管〔2022〕1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1-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046
  • 责任部门: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各港航海事大队海事处县、市(区)供电分公司船舶检验中心:

    为加快推进我市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现将《九江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九江市发展改革委

                    九江海事局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九江供电分公司

                                                  2022年1月29


九江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靠港靠港船舶

使用岸电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交水发[2021]63号)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能源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交港航字[2022]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12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进江船舶的受电设施改造,同步实现长江九江干线,鄱阳湖九江水域千吨级以上码头泊位(油气化工码头泊位除外)标准化岸电设施基本全覆盖,力争到2025年底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大幅提高,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匹配度显著提升,岸电使用率持续提高,岸电监管进一步强化,岸电服务更加优质,全市基本建成安全高效、清洁便利、信息共享的港口岸电供给体系。

二、协同推进船舶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1.加快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改造。新增本市籍船舶,应按照适用船检规范和法规的要求同步安装受电设施,现有船舶结合船舶类型,吨位等因素,应按照相关要求有序开展改造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12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进江船舶的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600总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的改造工作,鼓励其他类型的运输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除外)实施改造。

2.同步推进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依法依规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已建在用码头对照工作目标的要求,逐步改造或加装岸电设施,满足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需求。力争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码头低压岸电设施接插件标准化改造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码头岸电设施标准化改造工作。

3.推动岸电设施标准化与信息化进程。新建和改造码头岸电设施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鼓励岸电设施具备数据通讯、传输加密、故障预警等功能,实现与岸电运营平台的信息交换。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车船一体化平台提供费用清分结算等服务工作,2025年底前对接入平台的岸电桩免收运营服务费。

三、持续提高岸电使用

4.强化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和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在我市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原则上必须使用岸电;靠泊不足2小时的,鼓励使用岸电。

5.保障码头岸电供应能力。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不得无故拒绝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接电服务,优先为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安排靠泊进行装卸作业。

6.降低岸电使用成本。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对港口岸电运营企业用电免收基本电费。港口岸电运营企业和港口经营人严格按照《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关于港口岸电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九港管[2020]7号)收取电费,上级部门或物价部门制定新的港口岸电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四、逐步提升岸电管理和服务水平

7.加强岸电使用管理。港口经营人、岸电运营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划分岸电使用期间船岸安全责任,指定船岸双方岸电使用管理责任人员,落实岸电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措施。码头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公示岸电配置、收费标准等情况及接卸程序。

8.加强船岸信息共享。港口经营人、岸电运营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岸电设施、停靠船舶的受电设施配备、岸电使用等情况按要求定期、如实报送辖区港口、海事管理部门,辖区港口管理部门及时将数据报市港口岸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9.加强船岸协作。港口企业、岸电运营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要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岸电使用。岸电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岸电服务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鼓励港航企业和岸电运营企业购买岸电安全责任相关保险。

五、着力夯实各方责任

10.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等单位应按期完成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针对非自主建设(改造)的岸电设施,港口企业应为岸电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港口岸电设施科学、合理、高效建设;对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船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同时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岸电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推动岸电设施规范化运行。

11.发挥供电部门主动担当责任。供电企业主动担当、积极支持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承担部分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及岸电设施标准化认定工作;结合政府主管部门意见,统筹考虑电网、港口和新能源船舶(电动船)规划及岸电设施建设等新增用电需求,做好岸电配套电网项目储备并实施;加快落实配套电网工程建设,扎实开展配套电网日常运维,确保岸电设施正常使用;实施自建自营岸电服务费优惠政策,降低船舶用户岸电使用成本,促进岸电使用。

12.强化市级职能部门责任。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负责牵头全市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港航执法直属大队:负责全市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供电企业完成岸电改造项目储备任务2022年度计划改造45套标准岸电设施;指导辖区港口管理部门督促港航企业完成港口岸电设施。海事执法直属大队: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任务,2022年计划改造170艘船舶受电设施,2023年全面完成1200总吨以上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进江船舶的受电设施改造工作,2025年前全面完成600总吨到1200总吨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受电设施改造。船舶检验中心:按照船舶检验法规规范要求具体承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及改造的检验工作。九江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市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等资金,并指导各地合规使用;协调指导全市船舶受电设施改造计划和年度任务清单九江海事局:负责开展长江干线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执法检查工作。

13.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县辖区港口管理部门(执法大队)督促港口经营人提升岸电服务能力,定期对岸电服务供应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岸电供电企业依法限期整改;鼓励港口经营人将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船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推进辖区内新、改、扩建码头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建设,完善港口和船舶岸电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辖区内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日常监管;配合相关单位完成辖区内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沿江港航大队配合海事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情况,每月最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鄱阳湖区大队负责对湖区千吨级以上码头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管执法工作,确保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制度有效运行。九江海事局各海事处:负责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管执法工作,现场核查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对在内河港口靠泊2小时以上未使用岸电的船舶依法进行处理。每月联合港口管理部门最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六、强化保障措施

14.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九江市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曹俊良,副组长:丁本领、代玲芳、顾启忠、王晓春,成员:朱汉福、刘小毛、吴盛刚、江翀焱、闵熙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港航执法直属大队,朱汉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级港口、海事等有关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港口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把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推广作为未来几年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要成立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结合县级政府的政策和要求,扎实开展推进工作。

15.强化业务培训,确保安全高效。港口、海事等有关管理部门应督促船岸双方强化岸电相关设备维护保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培训。

16.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推广运用。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好岸电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以点带面大力推广岸电使用,逐步提高岸电使用率。


    相关政策解读:【文字解读】《九江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