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 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有关现代航运服务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5 10:28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港办〔2024〕17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7-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333
- 责任部门: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发集团、市融资担保集团、各相关企业:
现将《〈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有关现代航运服务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主动公开)
《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有关现代航运服务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6号,以下简称《措施》)第21条(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和第34条(支持游轮靠泊),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市航运发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本细则为《措施》第21条(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和第34条(支持游轮靠泊)的实施细则,支持范围包括:支持航运散杂货交易业务发展,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支持航运企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船舶抵押贷款担保业务发展,支持船舶评估业务发展,支持港口绿色发展和支持游轮靠泊等8项内容。
二、支持对象
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履行统计义务,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三、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航运散杂货交易运输业务发展。
1.支持政策。对于将九江港作为起运港或到达港,并在九江航运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完成发布、交易和结算全流程散杂货运输交易,托运或承运货物每年达到100万吨(含)以上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按照0.1元/吨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2.申报主体。在我市委托开展运输业务的货主(托运人)和开展运输业务的航运企业(承运人)。
3.业务开展。在九江航运交易中心信息平台(https://www.jjfhk.cn/)完成发布、交易和结算全流程散杂货运输交易。
4.资金兑付。免申即享,按年度兑付给货主(托运人)和航运企业(承运人)。
(二)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
1.支持政策。对在我市投资、在九江港进出且在九江港完成货物交易每年达到100万吨(含)以上的商贸企业,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补,下一年度货运交易量超过上年度奖励额的部分按照0.3元/吨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2.申报主体。在九江市投资、在九江港进出且在九江港完成货物交易的商贸企业。
3.业务开展。企业自主开展交易,交易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发集团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货物交易凭证复印件。
4.资金兑付。免申即享,按年度兑付给商贸企业。
(三)支持航运企业担保贷款贴息。
1.支持政策。对开展贷款项目且通过市融资担保集团担保增信的航运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最高补贴100万元/年,市融资担保集团按相同比例减免担保费。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2.申报主体。开展贷款项目且通过市融资担保集团担保增信的航运企业。
3.业务开展。①企业在我市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②企业无逾期不良记录,企业贷款项目不存在展期、逾
期现象;③经审核后,市融资担保集团于企业结清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每笔航运企业贷款贴息的放款凭证复印件、结算凭证复印件、贷款合同等资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4.资金兑付。免申即享,按年度兑付给航运企业。
(四)支持船舶抵押贷款担保业务发展。
1.支持政策。对于开展船舶抵押贷款担保与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或市属国企,按照船舶融资总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年。企业贷款项目如存在展期、逾期情况的,不予补贴。
2.申报主体。在我市开展船舶抵押贷款担保与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或市属国企。
3.业务开展。①担保机构或市属国企向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开展业务备案,并公示扣除补贴后的收费标准;
②航运企业向备案后的担保机构或市属国企办理船舶抵押贷款担保与反担保业务。
4.资金兑付。航运企业每单业务直接享受补贴后的优惠利率。政策按年度与担保机构或市属国企结算。
(五)支持船舶评估业务发展。
1.支持政策。对于开展船舶评估咨询业务的本地企业,按船舶评估交易额的0.1%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年。
2.申报主体。在我市开展船舶评估咨询业务的企业。
3.业务开展。①船舶评估咨询业务企业向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开展实施政策的业务备案;②备案后的船舶评估咨询业务企业免费为船舶企业或意向购买企业办理评估业务。
4.资金兑付。船舶企业或意向购买企业每单业务直接享受零费率。政策按年度与船舶评估咨询业务企业结算。
(六)支持港口绿色发展。
1.支持政策。对化学品洗舱站洗舱给予最高2万元/艘次补贴,最高补贴70万元/年;对LNG加注站加注2吨(含)以上船舶LNG燃料的,给予最高3万元/艘次补贴,最高补贴30万元/年。
2.申报主体。化学品洗舱站、LNG加注站的经营企业。
3.业务开展。①化学品洗舱站、LNG加注站的经营企业向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开展业务备案,并公示扣除补贴后的收费标准;②航运企业在我市化学品洗舱站洗舱,在我市船舶LNG加注站加注2吨(含)以上LNG燃料。
4.资金兑付。航运企业每单业务直接享受补贴后的收费标准(优惠费率)。政策按年度与经营企业结算。
(七)支持游轮靠泊免收港口服务相关费用。
1.支持政策。本地相关客运码头企业对靠泊在九江港的载客100人(含)以上的长江航线游轮免收相关港口服务费用,按1万元/艘次对客运码头运营企业予以补贴。客运码头可按照公示的供水、供电费用标准收取相关基础费用(不包含服务费)。客运码头运营企业应落实好码头上下客安全维护、游客安检与实名制等相关措施,并做好游轮靠泊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
2.申报主体。本地相关客运码头企业。
3.业务开展。①客运码头企业对靠泊在九江港的载客100人(含)以上的长江航线游轮企业免收相关港口服务费用。②客运码头企业向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报备游轮靠泊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游轮靠泊情况表、旅客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4.资金兑付。免申即享,按月度兑付给客运码头企业。游轮企业每单业务直接享受港口服务零费率。
(八)支持游轮靠泊游轮公司靠泊奖励。支持政策:靠泊九江港组织游客进入九江旅游的长江航线游轮,按搭载游客人数100—199人、200—299人、300人(含)以上的标准,分别给予游轮公司2万元、3万元、4万元/艘次的奖励。游轮公司靠泊期间需按规定落实游客实名制制度,做好游轮岸电使用及船舶污染物处置工作。
2.申报主体。靠泊九江港组织游客进入九江旅游的长江航线游轮企业。
3.业务开展。①游轮公司向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备案企业营业资质、游轮船舶检验证书等。②游轮公司游轮靠泊期间未在九江市辖区水域未发生船舶污染等行政违法处罚。③游轮公司配合靠泊客运码头企业报备游轮靠泊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游轮靠泊情况表、旅客信息登记表报送至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4.资金兑付。免申即享,按月度兑付给游轮公司。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工作流程每单业务完成后,相关实施部门(市交发集团、市融资担保集团、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业务科室)于业务完成的次月20日前或次年1月31日前(若按年度)形成《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连同其他佐证材料提交至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业务科室对《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进行业务审核。相关实施部门通过“惠企通”平台录入应拨付资金情况。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财务科室按规定向企业账户拨付资金。本实施细则按年兑付,原则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经企业申请,相关实施部门及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书面同意后,生效日期可至2024年1月1日。
(二)规范开展工作。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政策细则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等工作;会同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相关实施部门做好“免申即享”工作。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如实、正确、及时地申报项目材料。凡发现企业虚假、伪造提供数据,一律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做好航运服务和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协调企业和相关单位推动我市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保证扶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挪用、侵占扶持奖励资金或采取虚报、谎报等手段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扶持奖励资金。
(四)加强宣传协调。积极对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政策效能,推动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交发集团、市融资担保集团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地开展奖补申报工作。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操作或上级政策调整进行修正。本实施细则试行至2024年12月31日,未尽事宜由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
2.申报流程图
3.散杂货运输交易运输系统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