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08 11:23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管理, 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促进水上旅游客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九江港总体规划批复明确的港界范围外,从事停靠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路客运船舶,是指在我市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用于旅游、观光、休闲等已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经营性客运船舶,不包括体育运动船艇、军事船舶、公务船艇、大型帆船、休闲渔业船舶和排筏。
本办法所称停靠点,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或独立的岛屿,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水路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旅游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停靠设施。
第四条 港口航运、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文广旅、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督、农业农村、林业、海事、航道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点相关职能工作。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水上旅游发展实际需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规划要与港口、国土空间、防洪、水利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法律法规。
第六条 停靠点选址应当结合水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水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停靠点与客运码头之间保持安全通航。
第七条 停靠点选址应符合地区经济发展或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综合论证确定。宜选在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流速适宜、水深适当、水域面积足够具备船舶安全运营条件的非碍航水域,应符合国土空间、水利、环境保护和其他功能规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点的选址书面征求所在县(市、区)政府意见,县(市、区)政府应综合水利、生态环境、文广旅、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决定,同意拟选址的,报市港口航运主管部门。市港口航运主管部门应作出是否同意拟选址的意见,同意拟选址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不同意拟选址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选址并重新征求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开工手续,原则上需依托客运码头进行配套建设。停靠点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与停靠点同步设计和建设。
第十条 停靠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停靠点应设置遮蔽风、雨、雪的候船设施以及安全、方便的旅客上下船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 停靠点设计应充分满足运营客运船舶靠泊能力、旅客接纳能力。停靠点对客运船舶夜间靠泊应当设置信号杆和配备夜间靠泊信号灯等警示设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停靠点,需要继续靠泊客运船舶的,应当开展实体安全检测,并经安全现状评价专家审查。对不符合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求的停靠点,应当限期完善手续,未能完善手续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 管理和运营
第十四条 停靠点仅允许具备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客运船舶停靠,且船岸靠泊能力应相匹配。
第十五条 停靠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与客运码头所有人、经营人相一致,纳入到客运码头统一管理。停靠点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污染防治、防疫和监控等设施设备,做好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夜间运营的停靠点,照明设施的亮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旅客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变更或改造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要求做好船岸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程使用“船e行”系统,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填写运行电子转移单。
第十八条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建立旅客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进入停靠点区域旅客,应当遵守停靠点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停靠点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港口航运主管部门提交停靠点运营基本情况说明、运营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运营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租赁或使用协议等相关运营情况材料。
第四章 安全和监督
第二十条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营范围内的停靠点安全负直接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符合实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等各项演练,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配备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保证客运船舶靠泊和旅客上下及候船的安全有序。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停靠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二十三条 停靠点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各相关职能单位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