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关 九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九江口岸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 15:4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港办〔2024〕29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10-1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713
- 责任部门: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关 九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九江口岸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九江口岸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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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九江海事局
九江海关 九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024年10月11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九江口岸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根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国务院令第175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7〕21号)、《公安部关于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境〔2013〕1500号)、《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卫生部令第2号,2019年修订)、《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2023年修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服务航运企业发展十六项新举措的通知》(国移民传发〔2021〕736号)精神,为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九江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实现通关和物流操作快速衔接,特制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九江口岸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机制适用于九江海事局、九江海关、九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口岸检查单位)对进出九江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货物和其他物品实施检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目标
本机制旨在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九江口岸检查工作,提升口岸执法效能,提高口岸通关效率,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力九江口岸经济发展。
四、职责分工
(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负责督促检查口岸检查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之间的矛盾。
(二)九江海事局: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九江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九江口岸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九江海关、九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九江口岸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船方或其代理人:负责按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九江口岸手续;负责及时、准确通报船舶有关信息;负责配合各口岸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五)码头经营人:负责协调码头和锚地资源,配合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九江口岸靠泊作业,协助做好边检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工作,配合各口岸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五、工作流程
(一)办理进口岸手续
1.拟从九江口岸入境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通过“单一窗口”向九江海事局办理进口岸申请许可手续,九江海事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同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口岸其他检查单位、市港口航运局、码头经营人报告船舶动态、装卸或过境货物(是否危货)。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按规定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装卸或过境货物(是否危货)及船员有关情况通过“单一窗口”预报口岸检查单位,按规定向九江边检站预报总申报单、员工名单、旅客名单等情况的信息,按规定向九江海关申报入境检疫,并将以上情况报告市港口航运局、码头经营人。
期间,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检查单位更正,并立即报告市港口航运局、码头经营人。
2.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口岸检查单位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口岸检查单位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口岸检查单位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3.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二)办理出口岸手续
4.拟从九江口岸出境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驶离口岸的3日前(驶离上一港口不足3天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装卸或过境货物(是否危货)及船员的有关情况报告各口岸检查单位和市港口航运局。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九江口岸6小时前(停泊不足6小时的,在办理入境预报时),通过“单一窗口”向九江边检站预报总申报单、员工名单、旅客名单等情况的信息;应当在船舶驶离九江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通过“单一窗口”向九江海事局办理出口岸申请许可手续,九江海事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应当在船舶驶离九江口岸前4小时内向九江海关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
期间,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检查单位更正,并报告市港口航运局。
5.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九江海事局,由九江海事局商其他检查单位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三)拟定检查计划
6.各口岸查验单位根据本部门布控指令确定是否登轮检查,提出登轮检查需求。由九江海事局提出检查方式(在码头、锚地或边航行边检查),连同检查时间计划一并通知九江海关、九江边检站、码头经营人,并告知市港口航运局。九江海事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其他检查单位参加的船舶进出九江口岸检查联席会议。
九江海关、九江边检站、码头经营人等部门在接到九江海事局通知后,应做好准备工作。参加检查的某一部门如对检查方式有异议或需对船舶进行特殊检查的,应在九江海事局通知检查计划时提出,由九江海事局确定,各单位应按商定的方式执行。
根据港口生产需要或船方要求,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工作日15:00前向口岸检查单位申报当日夜间检查计划,在节假日的前一天15:00前向口岸检查单位预约节假日检查计划。来自疫区的船舶,不实行夜间检查。
7.口岸检查单位应充分利用“单一窗口”功能,结合口岸实际,落实各口岸检查单位“放管服”改革举措,减少纸质申报和检查,缩短船上检查时间。船方或其代理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证件类信息随带扫描件,避免因申报信息错漏导致检查环节增加和行政处罚。
(四)实施检查
8.码头经营人应配合船方靠泊作业,配合九江边检站按规定划定口岸限定区域,配合口岸检查单位安排好检查设施安装、检查用房、用电以及必要的物资保障。
9.由九江海事局负责将检查时间、集合地点及时通知九江海关、九江边检站、船方或其代理人和码头公司等单位,并告知市港口航运局。
对于实施登轮检查的船舶,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在进口船舶直接靠码头前,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指定泊位,做到人等船;出口船舶装卸作业完毕后半小时内到达指定泊位。
10.对于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在九江海关排除公共卫生风险后,各口岸检查单位依职责开展登轮检查工作。
九江海关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九江海关申请电讯检疫。
对船舶的入境检疫,在日出后到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具备船舶夜航条件,夜间可靠离码头和装卸作业的港口口岸,应实行24小时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船舶,不实行夜间检疫。
11.对于登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口岸检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及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12.口岸检查单位如协商不一致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市港口航运局协调解决。各口岸检查单位在工作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市港口航运局或由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请示市政府作出决定。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市港口航运局应及时组织协调,紧急情况有权作出仲裁。
六、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